全民义务植树创新才能发展
发布日期:2005-04-26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21世纪将是一个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世纪,是一个绿色文明蓬勃发展的世纪。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适应新形势,使义务植树工作更加健康完善地发展?只有积极探索改革之路,不断创新,才能有出路,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蓬勃发展。
加强义务植树宣传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已开展24年,虽然尽责率稳步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适龄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一些人对义务植树的法定性还不了解或者存在模糊观念,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责任意识都不到位。因此,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宣传义务植树和绿化国土的科学理论,典型人物、先进单位的高尚思想和辉煌业绩,使“人人皆知,个个尽责”。要把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精神贯穿到宣传工作中去,切实增强全民的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使适龄公民都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义务植树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光荣责任,无故不履行义务是违法行为。
明晰义务植树产权 多年来,义务植树多靠行政命令推动,产权关系不太明确,导致公民义务劳动造的林没有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义务植树是义务、是责任,但也应该是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切实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积极探索新机制,将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每一个人在谋取自己利益的同时为发展集体利益尽责任,在追求自己致富目标的过程中为实现国家宏伟目标作贡献。在新形势下,义务植树要明晰产权(山权、地权、树权、收益权等),确定主体(投资、投劳、经营、管护等)。市场经济要求资源资本化,谁投资,谁受益。义务植树的性质决定了投劳和以资代劳都是国家和社会收益,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社会共同享有,其经济效益的享有载体可以为林权所有者,而林权所有者有责任把义务栽植的树木管护好,巩固和保护义务植树成果。
创新义务植树机制 按照“政府要绿,群众得利”的原则,不断创新机制,增强“促活”动力。其一是植管联责制,把植树与管护通过责任机制联结起来,使责任常年化,管理规范化。其二是义务植树基地公益补偿制,由市、县财政每年以略高于同等土地收入进行补偿。其三是建立义务植树绿化基金制。难以投劳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以资代劳,向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经授权的单位缴纳绿化费,形成义务植树基金。其四是施工招标制,对规模较大、具备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出资,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绿化队伍施工,保证栽植和施工质量。其五是督验问效制。平时抓督查,期终搞验收,对植树不合格的,当年补植,责任到期总验收。其六是确权让利制。对义务植树所造林木,通过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林地权属,明晰林地经营主体,不栽一棵无主树,不造一亩无主林。
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探索完善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义务植树的职能,切实将义务植树具体组织工作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群众义务植树,委托所在地的行政村或乡(镇)政府组织管理。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家庭妇女、个体户和外来常住人口义务植树,委托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区县绿委办直接组织管理。同时,要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城镇街道、单位实行一个单位一卡或一人一卡,对城镇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实行一人一卡,由社区每年登记审核,确认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状况。对农村、牧区,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义务。
强化对义务植树的领导 在新形势下,政府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显得十分重要。首先是要坚持完善领导干部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是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责任主体,应把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列入生态建设的重要日程,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绿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组织工作。针对各级绿委办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过少的现状,应通过高层文件或法规形式,明确提出省、市、县三级绿委办要从其他业务部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定编制,拨付专项业务经费,独立开展工作。
健全义务植树法律法规 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并出台新的条例或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各级绿化委员会行政执法权;需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定操作程序,即:公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公民义务植树任务通知回执、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通知单、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书。只有在上述规范的程序下操作,才能进一步提高公民对义务植树法定性的认识和理解,使义务植树增强依法操作性。特别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监督检查制度和执法队伍,以利于各级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使义务植树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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