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办、管理样式、签发机关等进行了规范,新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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