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定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

日前,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18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6%左右;到203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0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6.8%左右;到205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50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18%左右,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体系。   此《意见》是国家林业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全面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根据当前自然保护区的现状而制定的。《意见》共8个方面36条,覆盖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各个领域。   《意见》指出,各地要切实把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摆到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水平。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   《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各自的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等情况,抓紧编制本地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发展速度,短期内有所突破,尤其是要加快湿地和荒漠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建工作;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上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区,要重点划建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和完整生态系统的大型自然保护区;在中、东部地区,要重点划建中、小型自然保护区或建设相互联系的自然保护区群和生境廊道;在沿海地区,要重点划建滨海湿地和红树林保护区;在集体林区、人口稠密地区,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把有重要价值的珍稀物种栖息地、风景林、水源林等,划建为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   《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管理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跨行政区域整合的自然保护区要尽快完成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工作,做到“一区一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巡护制度,提高管护人员和保护站人员的福利待遇,充实和稳定巡护人员;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管死,缓冲区管严,实验区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对主要保护对象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对保护区实验区的资源开展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用活动。   《意见》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使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人员社会保障以及保护对象造成的损失补偿等分别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推进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的机构、级别、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等问题,改变一些自然保护区“划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和“有牌子、没机构、没经费、没人员”的局面,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   根据《意见》,国家林业局将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点区域、重点物种分布区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保护区建设工作。国家统一制订示范保护区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重点支持示范保护区建设,努力建设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保护区,指导和带动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提高。   在《意见》中,国家林业局明确提出要建立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与监督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制定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其中,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考核与评估,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考核与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对自然保护区领导班子进行奖惩。   据了解,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抢救性划建了一大批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构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主体。截止2004年底,林业部门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达1672处,保护区面积达1.19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4%,占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85%,已基本形成生态功能、物种保护和社会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有效保护了全国40%天然湿地、20%天然林、85%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野生动物种数和65%植物群落,在生态保护和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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