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首次为森林公园管理立法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日前提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黑龙江首次为森林公园管理立法。 黑龙江是森林资源大省。截至2003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级森林公园97处,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45处,位居全国第一。 由于目前尚无专项法规和规章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发展,黑龙江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个别地方乱批滥建甚至不批就建森林公园,盲目开发,非法经营。这些做法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扰乱了正常的森林旅游市场秩序,且卫生无许可,安全无保障。因此,把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保护、经营与管理十分迫切。 目前,全国已有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9个省(市)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相关法规在制止损毁旅游设施行为、保护森林旅游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条例解析: 《条例(草案)》共28条,近一半条款是保护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各个管理环节。 避免建设性破坏。森林公园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址和古生物遗址、文物遗迹的工程设施。禁止向森林公园排放和倾倒超标的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在森林公园内禁止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捕捞,禁止毁林开垦、放牧、建造坟墓、开矿。 森林公园的设立条件及申报程序。申请设立森林公园,面积不小于100公顷,且应具有森林旅游开发价值。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并且有合法证件。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森林公园应当建立森林旅游安全责任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森林公园收取门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准。通过收取门票筹集的资金,除用于公园的建设、管护外,关键是与游客达成契约关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转让、出让、出租经营权。考虑到全国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是30年,而且一般林木的一个采伐周期是30年左右,森林公园的转让、出让、出租经营权一般不超过30年。 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的主要违法活动,在处罚种类和范围的设定上,主要依据《森林法》,并与《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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