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施行以来,全国上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50875份,发证率由2003年的56%提高到76%,提高了20个百分点。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各地积极投入人力、财力,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开展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开办种苗法律知识论坛,组织送法律下乡活动,既普及了种苗法律知识,又提高了其从业者素质;全国共举办种苗执法、检验、许可等专项培训班1000多个,培训人次达3万人。北京市和区县林业局组织培训班66次,4200多人参加了培训,基本实现了所有种苗从业人员参加一次培训。辽宁省在植树节期间组织力量走上街头,用版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许可制度,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众依法生产经营种苗的意识。
二是联合执法,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约束力。2004年,全国25个省区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种苗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许可、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及种苗管理机构积极主动与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协调,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监督优势。北京市专门召开了园林局、水利局、公路局协调会,就种子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专题交流,加强各部门交流与协作,扩大影响;北京市工商局对林木种苗经营者先发临时执照,待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换发正式执照,扭转了先有营业执照后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被动局面。
三是制定办法,严格办证程序。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20个省区和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分别制定出台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他省区也通过不同形式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依法规范管理,严格办事程序。山西省林业厅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谁核发、谁负责”的分级负责管理制度,并规定在办证场所公示工作程序和流程图、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和职责等,提高了行政效能。
四是搞好服务,加强事前审查和许可后监管工作。各地种苗管理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跟踪检查和年度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辖区内种苗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分类,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从业。近年来,通过严格执法,全国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户1000多个。北京市通过加大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共注销违法企业的许可证21个。湖北省林业局与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而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补办,不符合条件的由工商局依法撤消登记,收回营业执照;对已经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后,而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并要求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用种苗必须有许可证和标签,目前,全省发证率达到90%以上。甘肃省种苗管理机构每年都派专人深入到育苗现场检查,提供现场服务,对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请办证,促进合法生产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指导其以公司加农户等形式,进行统一办证管理,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种苗活动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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