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林业9号文件精神,努力为基层林业单位和广大林农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积极配合计资司协调财政部修订出台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现行贴息政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稳定了财政贴息政策。我国林业信贷贴息政策自1986年设立以来,基本上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限每五年调整一次,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新《规定》取消了上述时限的限定,实现了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二是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林业贴息贷款自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一直仅限于对农行贷款给予贴息。新《规定》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林业贷款均可享受贴息。三是取消了对造林贴息对象的限定。2004年以前,中央财政仅限于对林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造林项目贴息。新《规定》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积极鼓励全社会造林。四是扩大了贴息范围。新《规定》将天保、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项目,以及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纳入贴息范围,有利于引导各种建设力量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后续产业建设,缓解工程区域内经济压力,促进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五是解决了足额贴息问题。尽管贴息政策明确规定了贴息年限,但由于受贷款项目落实月份晚以及跨预算年度计算贴息等因素的限制,贷款项目实际贴息额一直小于其规定应贴息额。新《规定》对林业贷款采取了按整年而不再按月贴息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贷款项目足额贴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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