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出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今年各地和有关单位新增林业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一律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安全管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贴息范围也更宽。 财政部2003年实施的《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其贴息范围基本限定在林业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规定》所列贴息范围和对象包括: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新《规定》在五个方面体现了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的扶持。 一是稳定了财政贴息政策。我国林业信贷贴息政策自1986年设立以来,基本上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限5年调整一次。新《规定》取消了上述时间限定,实现了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是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林业贴息贷款自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一直仅限于对农行贷款给予贴息。新《规定》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均可享受贴息。 三是取消了对造林贴息对象的限定。以前,中央财政仅限于对林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造林项目贴息。新《规定》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四是扩大了贴息范围。新《规定》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项目,以及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林农和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纳入贴息范围。 五是解决了足额贴息问题。过去贴息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贴息年限,但由于受贷款项目落实月份晚以及跨预算年度计算贴息等因素的限制,贷款项目实际贴息额往往小于其规定应贴息额。新《规定》对林业贷款采取了按整年而不再按月贴息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贷款项目足额贴息问题。 新《规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贴息率1.5%至6%不等,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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