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三明召开

“与以往林权制度改革相比,此次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现在开展新一轮的林权改革有什么现实及历史意义?”“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所分得的山林要不要交承包费?”“减免林业税费之后,如何取得政府财政支持?标准多少才算合适?林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是重新定编制还是怎么办?”“林权改革后,如何解决采伐限额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经营的冲突问题?”……6月26日,参加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的代表们向与会的专家提问一个个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日前在福建三明召开的为期3天的研讨会,主要研究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在“相持阶段”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总结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探讨,为集体林区的发展提供对策思路。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参加了研讨会并讲话。 张建龙说,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现有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由于集休林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深入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植树者受其益,务林者得其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提高林业的集约经营水平,按照“相持阶段”“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区域战略布局,把我国集体林经营好、管理好、发展好,不仅是“相持阶段”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快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选择。 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在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发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许多地方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极大地推动了林权制度改革步伐。 张建龙指出,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领域稳定、深化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突破,是整个林业改革的核心,事关“相持阶段”林业发展大局,事关农村尤其是林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精神,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农村改革融合在一起;各地要精心组织,坚持以人为本,将实现林农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使林农在林业经营中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实惠;要积极探索创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新的林业管理机制、新的林业运行机制;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产业发展与资源增长“双赢”。 张建龙指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组织机构都发生了深刻变革,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指导、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配套改革为林农提供政策扶持、法律保障、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商品流通和投融资等社会化服务,发挥改革的整体优势,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 福建省副省长王美香参加了研讨会开幕式并致辞。 本次研讨会由国家林业局资源司、政策法规司共同组织,中国林业经济学会、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福建省林业厅、三明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世界自然基金支持。来自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同志,部分高等院校的领导、专家及全国20多个省(区)林业厅(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基层林业工作者参加了研讨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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