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坚,副省长李容根,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温耀深、副主任委员甘兆炯,省林业局局长邓惠珍,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新民,省水利厅副厅长黄河鸿,省环保局副局长陈敏以及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各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了发布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逸葵主持。
会上,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温耀深首先介绍了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及《条例》的主要特点。《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由广东省十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条例》共分为二十五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第一,确立了四个主要制度。一是重点湿地评审和公布制度,二是档案管理和信息交流制度,三是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四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二,体现了突出重点、全面保护的原则。《条例》突出对重点湿地的保护,提高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门槛。第三,明确了对红树林的规范管理。第四,设定了行政处罚。
省林业局邓惠珍局长对《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对象和原则,明确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规定了具体可行的湿地保护管理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二是对非法破坏湿地资源行为设置了禁止和处罚条款,三是确定了湿地分类管理政策。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民在湿地保护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并特别对红树林的保护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红树林、红树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二是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和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李容根副省长在会上强调: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好我省湿地资源,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摆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位置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决不能以牺牲湿地生态为代价来获得短期的经济发展。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法制观念。各地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迅速将《条例》的内容传播到基层和广大群众中去,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条例》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政策规定把握准,做到了解《条例》、熟悉《条例》、自觉执行《条例》。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与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林业生态省和绿色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在全省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体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要切实履行好湿地保护的法定职责,全面推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首先,各级政府要带头贯彻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省林业局已按省政府要求组织编制了全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经批准后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制订湿地公园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重点湿地评审制度等具体办法。各地要对照《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逐条加以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监测、湿地确权发证等工作,使《条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条例》。《条例》对各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和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和海洋与渔业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将湿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系统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作为工作的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全省湿地保护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省政府将加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检查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