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起执行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新规定

  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绿化费的缴交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缴交数量按符合《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免征义务植树绿化费;明确收费标准:珠江三角洲(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全市,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的市、县、区每人每年15-20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年10-1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明确绿化费的管理性质: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明确绿化费的收费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明确绿化费的管理权限: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地级以上市绿化委员会征收市区内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县(区、市)绿化委员会收缴县(区、市)属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这些规定明年3月1日执行。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