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林权登记管理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贯彻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之三

  为贯彻落实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省局林权争议调处处认真学习萍华局长作的题为《解放思想 深化改革 努力争当发展现代林业的排头兵》的工作报告,徐局长在报告中强调:“尽快建立有效的林地管理机制,发挥林权证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我们结合省林权管理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措施,为配合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全力以赴做好林权登记管理这项基础性工作,实现全省林权登记管理现代化。   一、提高认识,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森林法》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维护林权证是唯一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法律凭证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林权证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今后,要将林地林木登记和林权证发放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林木林地登记发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凡申请林木采伐,没有申领这次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征占用林地,不能提供新的林权证等证明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对国家和省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或享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若其森林、林木和林地尚未确权发证的,不得使用或领取兑现有关资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束后,旧的林权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的林权证。   二、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履行林权登记管理服务职能   构建林业要素市场,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等机构,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后进行相应配套改革的内容。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当务之急是要设立省、市、县三级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赋予其林权登记、管理服务的职能,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林权信息服务,使林权管理统一、规范、科学、公开。   三、建章立制,规范林权管理工作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深化配套改革的需要,实现林权管理由静态管理型职能向动态服务型职能转变,确保林权登记发证行为“依法、廉洁、便民、高效”,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尽快出台《广东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林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及其之后流转变更、权证抵押、调处确权、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林权登记管理等工作。二是配套出台《林权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廉洁勤政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内容,规范内部服务管理;三是尽快出台《广东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拍卖等,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确保林木林地流转合法有序进行。  四、依靠科技手段,提高林权管理水平   林权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要以科学高效、完善规范为目标,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分级管理林地林权档案,完善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采用电子网络化管理,实现林权登记管理现代化。一是今年上半年县一级的《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换代,应用6.5的最新林改专用版,以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二是2009年上半年地级市辖区内实现《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三是2009年底前建成全省联网、信息共享的林权登记管理平台。真正做到全省林地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动态管理,实现林权证内部管理向公共服务管理延伸,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确保林业发展增效、农民增收。(省局林权争议调处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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