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从2008年6月1日起,《河源市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管理办法”指出,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市、县级政府对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自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每亩补偿10元。   “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一)主要交通要道,江河两岸一、二重山,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集水区,城镇周边等重要生态区域以及除已划入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之外的重要地段。(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市、县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内的林地。(三)其他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为主的,郁闭度0.5以上生态效益优良的林地。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采取“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更新的方式,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或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局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其他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河源林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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