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均股均利

  《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通过省政府的审定,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粤府办〔2008〕37号), 要求全省认真贯彻《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基本原则是依法改革、权益平等
  《试点方案》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依法改革,做到权益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历史、维护稳定。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核心是均股均利

       《试点方案》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确保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放活经营
  《试点方案》指出,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规范流转
  《试点方案》指出,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明确林权登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积极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制订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流转管理。(编辑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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