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根据该《办法》,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条件包括: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办法》还规定,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均可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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