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产权这个核心的基础上,减轻负担、保障收益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开展相应的配套改革也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
减轻负担:确保收益权
《意见》指出: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意见》还明确规定,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形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这里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经营林地的收益及税费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意见》规定,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规定的费用外,各地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二是收益分配问题。《意见》要求在改革中,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林经营收益的30%以下可留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用于公益事业,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造成集体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意见》中规定给予其两委干部政策性补贴。
放活经营权: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
《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这里体现了四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的规定,对林地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由林农自己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可做好引导工作。二是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四是林木采伐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采伐管理上的限制条件,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意见》规定的“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采伐的政策是一致的。
落实处置权: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意见》指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可从四方面进行解读:一是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二是流转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和林业发展。三是放开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林权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配套改革:确保林改成功
开展林业配套改革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按照《意见》要求,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要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可利用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给予低息优惠,各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三是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林权管理、转让交易、政策咨询、科技推广、行政审批和依法维权等服务工作。四是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意见》要求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五是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的规定,加快基层林业(森工)站的改革,撤销森工站,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森工人员依法妥善安置,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 附件:
减轻负担:确保收益权
《意见》指出: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意见》还明确规定,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形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这里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经营林地的收益及税费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意见》规定,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规定的费用外,各地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二是收益分配问题。《意见》要求在改革中,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林经营收益的30%以下可留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用于公益事业,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造成集体收入低于3万元的村委会,《意见》中规定给予其两委干部政策性补贴。
放活经营权: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
《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这里体现了四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的规定,对林地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由林农自己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可做好引导工作。二是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四是林木采伐审批实行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采伐管理上的限制条件,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意见》规定的“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采伐的政策是一致的。
落实处置权: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意见》指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山林经营者可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可从四方面进行解读:一是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二是流转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和林业发展。三是放开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林权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配套改革:确保林改成功
开展林业配套改革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按照《意见》要求,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要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可利用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给予低息优惠,各级财政对林业专项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三是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林权管理、转让交易、政策咨询、科技推广、行政审批和依法维权等服务工作。四是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管理新体制。《意见》要求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五是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的规定,加快基层林业(森工)站的改革,撤销森工站,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森工人员依法妥善安置,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实行社会化服务管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