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6日,本报刊登了林权改革的专题(A12版)后,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广东林权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哪里?林业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对省林业局局长张育文进行了专访。
张育文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我省《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广东农村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生动体现,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我省现有集体林地1.51亿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91.5%。特别是北部的一些山区,其优势在林、潜力在山。去年底我省在四会、博罗、始兴等县(市)先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初步实现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得改善、推动林业科学发展”的改革目标。实践证明,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民心、合民意,是省委、省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又一生动体现。
根据《意见》,我省将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减轻负担、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的改革任务。
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模式,依法将集体山林的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把山林变成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把森林资产变成农民的重要财产,把林业经营变成农民的创业平台,走明晰产权、量化到人、家庭承包、联户合作、规模经营的现代林业改革之路,开辟农村发展的新天地。
张育文表示,为实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两个原则。凡依法明确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以及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和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要维持不变;对不合理的权属关系,要在改革中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做到权责利相统一,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适应现代林业的发展。
核心内容是明晰“四权”
《意见》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明晰产权、减轻负担、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产权问题,产权包括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个权”,明晰“四权”是这次林改的核心内容。
张育文指出,根据省情和林情,我省将通过采取联户合作、均股均利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是对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二是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明晰四至界线,核发、换发林权证,承包期7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和继承;三是目前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进一步明晰产权,量化到人,积极推行联户合作、规模经营的方式,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采取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所得收益70%以上按股份落实到农户,使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确保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四是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林地、集体林场、联办林场要维持经营主体不变,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方式落实权、责、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赎买收归国有;五是已规范流转的林地要保持稳定,要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对不够规范的,要依法妥善处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张育文说,《意见》规定,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规定的费用外,各地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林地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由林农自己决定。林农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联户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林权流转方式。
张育文还指出,为做好林业配套改革,我省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林业建设,增强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另外,还将积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林权管理、转让交易、政策咨询、科技推广、行政审批和依法维权等服务工作。 本报记者陈清浩通讯员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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