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森林防火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5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修订? 答: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近年来,在气候变暖背景下,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干旱、北方地区暖冬现象明显,森林火灾呈现多发态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区逐步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有必要在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火灾预防、扑救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   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施行,现行条例关于火灾扑救的规定也需要进行相应完善。   四是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制裁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完善。   因此,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1988年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问: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是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职责作了哪些完善? 答:实践证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   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是完善联防制度。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是依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七是增加规定火灾信息发布权限。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防火义务。对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并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二是完善护林员制度。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三是履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义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是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是规范林区其他单位、个人的森林防火义务。规定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问: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为有效扑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完备的火灾扑救制度、措施以及过硬的扑救队伍作保障,对此,条例作了哪些完善? 答:根据近年来森林火灾扑救的实践并与相关应急法律制度和应急预案相衔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二是增加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的指导原则。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三是补充、完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专业扑救队伍的作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为依法惩处违法行为,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是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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