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贯彻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四)

  省保护办积极贯彻落实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围绕中心工作,提出大力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物种的野外资源救护、调查与监测。继续做好南岭地区华南虎和其它珍稀动物调查保护工作;加强全省鳄蜥野外资源调查、保护,并对分布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进一步做好鳄蜥人工种群繁育工作;加强珠江口岛屿猕猴主要分布点野外种群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研究猕猴种群年间消长情况,监测各猕猴分布点生境变化情况;继续抓好以褐翅燕鸥为主的海鸟环志工作,争取建立以保护候鸟为的主环志站点;另外还进一步加强苏铁、兰科植物、广东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全省鸟类监测等项目的野外资源救护、调查与监测、繁育以及总结等工作,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特别是极小种群物种植物的保护,从而使我省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和恢复。   (二)继续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大力推动全省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巡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布局,努力提高监测防控覆盖度,不断提升监测技术水平和能力;督促各级监测站点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逐步推行和执行监测绩效年度评估及考核制度;继续争取省财政安排监测专项资金,逐步完善省监测预警中心、国家、省、市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全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   (三)扶持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和经营利用,促进产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局的支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支持野生动植物养殖业发展;大力清理整顿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活动,严厉打击借驯养繁殖之名非法猎捕、经营野外来源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为合法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者创造良好环境;大力推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医药行业)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机制。   (四)加强全省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及实施规划的建设任务要求,抓好重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做好《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全面启动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科学分析全省湿地资源。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 切实组织珠三角9个市做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共同构筑珠三角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积极探索全省湿地资源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出台珠江三角洲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加强珠江三角洲区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法制建设,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经营野生动植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和宰杀、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类食品的酒楼、饭店、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出台实施《广东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做好重点湿地评审制度、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起草编制工作。   (六)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发展。组织开展广东进出口贸易调研,通过对广东省近几年进出口贸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进出口企业、市场的实地调查,了解广东省野生动植物贸易现状,分析变化原因和趋势,反映进出口企业的困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加强与海关的合作,积极探索与海关建立互联网工作平台,实现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网上监督和鉴定,今年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和广州办事处实现联网为试点,通过电子邮件或视频等形式,对旅客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初步检查,加快旅客通关速度。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地域优势,切实加强粤港澳履约机构的合作,通过相互举办培训和互访,交流粤港澳三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管理和湿地保护经验;强化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情报交流;继续同时开展口岸执法巡查,打击非法贸易活动;联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印制教育培训材料;继续组织实施“汇丰/世界自然基金会海丰湿地项目”。积极探索野生动植物和湿地投融资的新机制,争取国外组织或国内企业、团体或个人捐资用于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   (八)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鸟节”、“爱鸟周”和 “野生动物宣传月”等重要生态保护节日,以更新颖的形式、更丰富的内容,把各项宣传活动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联合省青联开展湿地保护专题宣传教育,重点抓好青少年的生态道德教育,选择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从小灌输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及其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以宣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例为反而教材,进行弘扬文明进步、惩治违法犯罪的宣传报道。(省保护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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