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7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的三审之后,高票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东成为继湖南、四川、安徽、贵州以后的全国第五个出台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省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省林业法规体系,将掀开我省森林公园事业发展新的一页。   该《条例》明确了森林公园的性质和主要任务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森林环境,供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休闲娱乐、健身强体之用;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明确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该《条例》同时对森林公园的设立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我省是开展森林公园建设最早的省份之一,1980年就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森林公园——深圳沙头角海山森林公园(后更名为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目前,我省森林公园数量、面积居全国首位,全省共建立森林公园418处,总规划面积98.09万公顷,占我省国土面积的5.5%,占林业用地的8.9%。其中国家级26处,面积20.66万公顷;省级61处,面积10.32万公顷;市县级331处,面积67.11万公顷。   2009年,我省森林公园共接待游客5997.08 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10.73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28.9 %和10.2%。2009年森林旅游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5亿元,创社会综合旅游收入75亿元,带动400多个村脱贫致富,受益农村人口200多万人。(政策法规处 省林场总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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