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建设用地不得超过3%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9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明确了森林公园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受严格保护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森林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70%。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根据总体规划的需要,森林公园可以在“接待服务区”内适当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及少量的餐饮、购物或住宿等接待服务设施,但总量不能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未经批准进行影视拍摄最高罚十万   为保护好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条例》规定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公园数量冠全国   据了解,我省是开展森林公园建设最早的省份之一,1980年就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森林公园—深圳沙头角海山森林公园(后更名为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广东省森林公园数量、面积均居全国首位,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收入逐年提高。目前,全省共建立森林公园418处, 其中国家级26处,省级61处,市县级331处,总规划面积98.0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5%。2009年,广东省森林公园共接待游客近6千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10.73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28.9 %和10.2%。2009年森林旅游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5亿元,创社会综合旅游收入75亿元,带动400多个村脱贫致富,受益农村人口200多万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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