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调运管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防疫监管体系,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条例》将野生动物、进出境动物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全部纳入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设立省级监测点,收集和分析疫情资料,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做好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通报和共享相关信息,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防控措施。

  长期以来,广东省林业局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主动预警,制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开展野猪非洲猪瘟、野生鸟类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监测,强化溯源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科研攻关、采样、送检以及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消除疫病传播风险,加强和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当前,我省重点开展珠三角地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共建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50处(国家级监测站22处,省级监测站2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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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自然保护区建立疫源疫病监测站

  下一步,省林业局将做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衔接,推进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防疫工作的法治管理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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