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⑪ | 野外违规用火=警告、罚款、判刑!

  随着秋冬季节林地可燃物载量堆积,焚烧秸秆等生产活动增加,加上年关将至,进山活动、祭祀的人员逐渐增多,潜在火险隐患大幅增加,森林火灾极易发生。为了提醒大家注意防火,本网整理了一些典型森林火灾案例,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案例一

  2022年12月23日,五华县横陂镇的黄某某到安全村寨下一山脚处祭拜烧香,燃烧纸钱时不慎引燃周围杂草,最终引发山火。所幸辖区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现,并赶至现场扑灭了山火。目前,违法人员黄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引发山火,已被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3日,梅县区的梁某华来到松源镇园潭村某山场祭祖。祭祀后,梁某华拿着不足半瓶的矿泉水洒向燃烧的蜡烛和线香,未确定是否火灭便匆忙离开。之后,线香余火引燃了周边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次山火过火面积达165亩。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梁某华被梅县区公安分局抓获,因涉嫌失火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1年2月,黄某在五华县河东镇某电站旁边用打火机点燃芒草驱赶蚂蚁。其间火星飞到山上,点燃了山上的芒草,随后引发山火。经鉴定,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共1217亩,经济损失合计126496.2元。经五华法院审理,黄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目前森林火灾已进入高发期,一旦起火极易“火烧连营”,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普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烧纸烧香、燃放烟火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山狩猎、烧杂烧灰烧草等野外用火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将至,广东省林业局积极呼吁广大市民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提倡通过植树献花、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缅怀先人,自觉做到不在林区、墓地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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