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㊷ | 判了!这地一男子毁林占地获刑7个月

  近日,云南石屏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破坏的林地补植复绿所需费用16947.41元。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为栽种三七,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石屏县某国有林场林地内砍伐林木。经鉴定,李某砍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9.41亩,砍伐林木132株,活立木蓄积为2.5095立方米,砍伐林木幼树1130株,补植复绿概算总投资为16947.41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李某滥伐林木的行为,改变了森林资源具有的生态功能,致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林业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本网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严格依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和方式采伐林木,否则就会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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