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河源市开展无森林火灾乡镇及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区创建活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更加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河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无森林火灾乡镇”及“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区”创建活动,确保全市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无因山火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不突破省下达的“双控”指标,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逐年下降。   创建标准包括完善机构、落实责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野外火源管理、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等八个方面。要求各级政府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及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资金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区建有专业扑火队伍,乡镇建有半专业扑火队伍,林区村配备护林员,人员经费及装备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无纵火烧山行为,无违规炼山造林,无越权审批生产性用火,对果园草、田基草、稻草及其它生产性用火实行“三集中”管理(即集中时间、人员、地点烧除),对小孩和痴、呆、精神病人有明确的监管人;乡镇无森林火警、火灾发生;县区森林火灾发生率≤5次/10万公顷有林地,森林火灾受害率≤0.5‰,森林火灾查处率达80%以上,无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   据了解,该活动已列入县区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1年内无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年无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奖励1万元;对连续5年无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授予“五年无森林火灾先进单位”匾牌,奖励2万元,市委、市政府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通报表扬。对1年内发生1宗一般森林火灾的乡镇,分管领导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发生2宗一般森林火灾的,乡镇主要领导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发生3宗(含3宗)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1宗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采取组织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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