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处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弄得不好,就会阻碍林改的勾图勘界,影响确权发证。韶关市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从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抓紧摸清底数。组织纠纷积案排查、登记,逐一建立台帐,按先急后缓,先简单后复杂顺序进行排列梳理,建立重大山林纠纷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知、早调、早决。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明确月、季、年的阶段调处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利用各种途径组织调处,力争在林改前,全市调处一大批山林纠纷积案。到年底,确保调处率达到80%以上。做到县内纠纷县内解决,镇内纠纷镇内调处,村内纠纷村内协商,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不酿成群体性上访、群众性械斗或重大乱砍滥伐事件发生。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按照省政府第111号令的规定,尽快设置调处机构,抓紧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一方稳定和一方平安奠定工作基础。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属地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建立山林纠纷调处协调机制,林业、法制、信访、综治、法院、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山林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建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办理时间和办理要求。对跨县的山林纠纷,由市山林调处办要及时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对跨省、市的山林纠纷,由市山林调处办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和相关材料,向省山林调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争取省里出面协调。建立纠纷调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山林纠纷调处不力或徇私舞弊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众性械斗以及乱砍滥伐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着力讲究方法。依靠群众,依靠基层,变群众上访为调处干部下访。引导纠纷双方的代表人物顾大局、讲法制、讲道理。坚持 “民间协商、行政调解”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组理事会和“四老”人员的作用,尽可能做到情、理、法结合,尽量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裁决。处理好大村与小村、大姓与小姓、大族与小族的关系,使矛盾不激化、不升级。(韶关市林业局 曾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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