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日前,江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重阳节登高防护工作的通知》,组织林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重阳节期间在辖区内开展“孔明灯”禁售、禁燃的综合执法整治行动。江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联合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等单位,组成3个联合检查督导小组,对各市(区)开展“孔明灯”禁售、禁燃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通知要求,各级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孔明灯”禁售、禁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工商、城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杜绝“孔明灯”销售、燃放现象。各单位要重点检查各市(区)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景区周边地区和城区空旷开阔地、景区周边商店、小卖部、及流动摊贩等,对非法销售、贩买、燃放“孔明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工商管理法规予以没收、取缔、制止和处罚。   针对市民对“孔明灯”危害性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联合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广大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关键时段要在重点路段设置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醒目警示宣传标语,印制宣传单张,从法律法规以及“孔明灯”的危害性上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对燃放“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江门市防火办)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