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林业局落实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乱砍滥伐林木,进一步加强一般用材林林木采伐管理。
一是加强一般用材林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林业生态市的决定》、《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山育林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0年至2014年全市一般用材林木材生产计划只适度安排在经市委市政府确认的146个林业重点行政村,其它地区不下达一般用材林木材生产计划;禁止将林木采伐点安排在非重点林区、村,尤其禁止将林木采伐点安排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铁路两旁、江河两岸、市区和城镇周边;对由于中央、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需征占用林地、个别林农承包山林到期的、林分改造和火烧迹地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不在重点林区村内的,须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落实林木采伐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与市林业局签订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关于印发河源市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项规定,要求凡规划采伐的采伐点须分别与“三员”(伐区调查设计人员、监砍人员、验收人员)签订《河源市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责任书》、《河源市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责任书》和《河源市林木采伐伐后验收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严把伐前设计关、伐中检查关、伐后更新验收关。
三是完善采伐审批、审批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对拟审核同意的采伐申请及时将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面积(四至)、采伐方式、蓄积、采伐有效时间、和举报电话等在审批机关、所在镇林业站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验收后的林木采伐点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每个核查报告经办人须签名,并存档备市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市林业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林木采伐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不仅依法处理砍伐者,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三员”和核查人员、相关领导的责任,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河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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