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五华县棉洋镇棉洋村的刘某无证砍伐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松木及杂木材积约12立方米用以出卖,却因此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冬,刘某买到棉洋村山下片村民的六个生产队人的山,当即与山下片村民代表私下签订砍伐林木合同,双方约定2007年底将山上林木砍完,刘某将18000元的山租款和延期一年的1800元补助款交付村民代表。2009年7月间,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雇请江西民工邹某石、温某生等人进行砍伐。其中砍伐杉木10.4618立方米,松木1.122立方米,杂木0.5009立方米,合计12.0847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4235.4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自己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除外,采伐林木必须到县以上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应办理而未办理许可证而采伐林木的,以10立方米为分界线,采伐林木不足10立方米的,一经发现林业部门会给予行政教育以及二到五倍的罚款;采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构成滥伐林木罪,要负刑事责任。刘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刘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且又属残疾低保户,法院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摘自《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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