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偷公园珍禽出售两男子获刑4年半

  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王某犯盗窃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09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董某、王某及一名男青年(另案处理)经过密谋后,携带液压钳、手电筒、尼龙袋等作案工具,到市森林公园外面围墙爬铁丝网进入公园内,盗走猫头鹰两只、黑天鹅一只、火烈鸟一只。当天上午,董某、王某等人把盗窃的动物拿回到出租屋后,由一名摩托车司机带走两只猫头鹰去出售,所得赃款由董某、王某、男青年、摩托车司机四人瓜分。9月27日晚上7时许,董某、王某携带黑天鹅、火烈鸟准备出售时,在茂名高速公路入口处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经鉴定:盗窃的动物智利红鹤(又名火烈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天鹅、猫头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王某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均又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数罪并罚。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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