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召开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很及时,很重要,通过动员部署,我省将全面开展林地林权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刚才,邓惠珍同志对当前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情况作了全面总结,并对今后如何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同意。惠州市、始兴县介绍的做法经验,很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换发林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次在全省农村开展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一步稳定农村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还强调,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特别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年9月,温家宝副总理在听取《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汇报时指出:“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在新时期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向林业战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艰巨的任务。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林业生产的基础。森林资源和林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中起着决定性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林业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森林资源管理在林业工作中带有全局意义,作为林业最基本生产资料的林地,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山林权是我国山林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有关森林、林木、林地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以山林权属为核心,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已成为发展林业的重要问题,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把森林资源管好用好,关键是明晰产权,界定产权主体,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林权证,确保和维护林地林木权属的稳定,这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林木所有者或林地使用者以及广大群众造林绿化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
我国山林权政策规定自建国以来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四固定”时期、林业“三定”时期,时间长,体制也不断发生变化。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的规定和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全省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面积达816.6万公顷(1.22亿亩),占全省应发证林地面积1083万公顷(1.62亿亩)的75.5%。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林业“三定”时山林权证颁发不彻底,特别是由于当时没有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加上后来一些地方对权属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新形势下,林地林木权属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方面,部分林地未核发林权证。目前,全省还有265.4万公顷(近4000万亩)林地尚未发放林权证,占全省林地的24.5%,没有从法律上确定它的权属。另一方面,已经发了林权证的,又存在林权证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四至界址不清,出现了一山多证或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等情况,有的由于权属不清,抢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山林纠纷不断发生,极大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给社会和林区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可见,现实的林地林木权属管理状况已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很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解决林地林木权属问题显得非常重要、非常迫切。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工作,既是《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对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具体要求,也是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是实现林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规范管理林地,加强生态建设,建设生态良好文明社会,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换发林权证工作是《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对林业产权的确认,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基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能,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换发林权证工作作为事关林业全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切实抓紧抓出成效。为保证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已于今年4月成立了由省政府领导挂帅,省政府办公厅、林业局、法制办、农业厅、民政厅、国土厅、财政厅、司法厅、水利厅、省法院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都有责任共同做好林地林权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不能单靠林业部门一家去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使整个换发证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有条不紊的进行。
换发林权证工作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强,量大面广,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需做大量的宣传发动、现场实地勘测、审查核实、张榜公示以及调处山林纠纷等基础工作。同时,还需进行内业审核登记、电脑录入打印,建立林地林权档案和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才能完成。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统筹安排解决好换发林权证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制部门要在政策规定上予以把关协助。国土、农业、水利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落实好换发证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处理好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林地林木纠纷。司法、法院部门要积极协助处理好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案件。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管,在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换发林权证的具体工作。
同时,在换发林权证工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换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切实研究解决换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检查监督指导。
三、严格程序规定,真正把换发林权证工作落到实处
换发林权证工作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到广大农村基层和群众,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求严格,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下功夫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群众性工作。所以说,大家首先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要为了发证而发证,不能把工作简单化。简单化的任务观点,可能使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走向歪路。换发证工作,看起来是简单,以为原来是怎么发就怎么重新换发,但实际上不是那么简单,需对原权利人的权属进行核对,才能换发新的证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发证,怎么不符,要向原权属权利人说清楚法律规定、政策依据,原权属权利人才心服口服,否则,会出现新的问题或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对原权属已发生变化的,怎么变化,要进行核对,勘定毗邻边界,才能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总之,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村基层集体和群众财产权属、经济权益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党群关系,关系到林业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也关系到农村社会和林区稳定,因此,不能把换发证工作简单化,更不能掉以轻心、马虎应付,必须认认真真、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为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一是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造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很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要通过林权证发放,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只有把这个动力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持久地保护和调动农民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形成一个新的造林管理机制。过去我们轰轰烈烈地大搞造林种果,实现十年绿化广东目标,林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大家要看到一点,在林业发展历史上,各级政府、集体组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组织了很多的劳动力,但造林后,对林木的管护以及林木产权归属等没怎么管,甚至一些问题还没有处理好,影响了广大农民的造林积极性,所以有必要形成一个新的造林管理机制,不仅仅是造林,而且对林木的管护和继续发展应当有一个新的管理机制,通过林权证的发放,使它有一个良性循环,促进今后更好地造林绿化。三是有利于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依法管理。这次换发证工作,既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政策相联系,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也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换发林权证,可以进一步明确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和保障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依法规范管理林地,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换发证要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明晰产权
从农村现在情况看,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明晰产权。目前,农村基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很多地方出现了空壳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差,在一个地方农村的基层组织为群众办事,或者村里办一些公共事业毫无经济力量,甚至有的村已经到了资不抵债。另外一个就是农民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走向一种极端化,甚至在这种经济发展所有制上采取了一种单纯的办法,主要是靠高度集中的政府手段来发展经济。而面对市场风险,没有任何的市场承受能力,农民进入市场难就是一个突出的矛盾。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农村农民在挑战市场上,心里素质非常脆弱,只要稍有波动就依赖政府,甚至怨天忧人,埋怨各级政府组织工作做得不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造就了很多农民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决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除了家庭联产承包之外,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因此,这次换发林权证必须与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明晰产权。农民只有有了一定的资产,才能够成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农民只有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其生产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过去虽然对大部分林地、林木已发了林权证,但很多已发生了变化,很多权属界线不清,而目前对林地权属的管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不少林地、林木连是谁的都很难说得清楚。各地对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很高,但是造林绿化结束以后,那个林子到底是谁的,林子交给谁管,林木的管护工作以及其他问题就很少有人去过问了。因此,在完成造林绿化时,要结合产权制度的改革,及时发放林权证,确认林地、林木的归属。我省外商、企业、个人等投资造林的势头很好,造林面积明显增加,各地要通过林权的登记确认,明确产权,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
五、广泛深入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
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是继1981年林业“三定”后,为进一步稳定林地、林木权属,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宣传工作非常重要,是能不能做好换发证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一是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如编写一问一答的宣传资料,及时发到各家各户。同时,要召开各层次的会议、座谈会进行宣传发动,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讲清这次换发林权证的目的、意义、作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熟悉换发林权证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依法登记换发林权证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二是要说明这次换发证不是重新确权,更不是重新分山分林,而是对原有的权属进一步确认,消除群众怕“政策变”的顾虑。要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的现象。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形成共识,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切实抓好换发证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为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起点高,要有附图,需要核实边界、测量面积、勾绘地图,实行电脑录入、打印和建档,面积、四至等不得有任何问题。为便于开展工作,要切实抓好培训,省、市、县、乡镇要一级抓一级,就像人口普查一样抓好培训工作,使所有参加登记换发证的工作人员都懂政策、懂规定、懂方法、懂程序,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按程序办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质量
换发林权证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确认和保护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十分严肃而又至关重要。要实行公示制,利用村一级的宣传栏、公开栏,公开政策、公开登记程序、公开登记的结果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督促落实与工作指导,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这次换发证工作的质量。按照《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要求,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率要达到95%以上,而且要在2004年6月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因此,会后,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今年,省信访局对山林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反映我省山林纠纷严重、积存案件多等问题。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人员力量,配备交通工具,解决必需的调处经费,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并结合换发林权证,下决心处理一批山林纠纷案件,真正把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抓好,促进换发林权证工作的开展。
八、加大依法管理林地力度,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在做好换发林权证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强化林地管理。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毁林开垦、毁林挖塘、采石、取土、乱占林地并改作他用,对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将严重制约林业的发展。林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否则,当违法占用林地论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对违法批准和违法占用林地等犯罪行为作了相应的刑事追究规定。这是保障和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是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手段。我们一定要依据《刑法修正案(二)》,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力度,进一步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采石、取土、乱占林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遏制林地非法流失。要按照《森林法》、国家林业局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林地林权管理制度。今后,凡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具林权证,无林权证或权属不清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审核审批手续,以确保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同志们,换发林权证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要以饱满的热情,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与时俱进,扎实工作,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为再造南粤秀美山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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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政府召开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很及时,很重要,通过动员部署,我省将全面开展林地林权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刚才,邓惠珍同志对当前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情况作了全面总结,并对今后如何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同意。惠州市、始兴县介绍的做法经验,很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换发林权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次在全省农村开展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一步稳定农村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还强调,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特别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年9月,温家宝副总理在听取《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汇报时指出:“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应该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在新时期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向林业战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艰巨的任务。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林业生产的基础。森林资源和林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中起着决定性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林业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森林资源管理在林业工作中带有全局意义,作为林业最基本生产资料的林地,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山林权是我国山林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有关森林、林木、林地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以山林权属为核心,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已成为发展林业的重要问题,是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把森林资源管好用好,关键是明晰产权,界定产权主体,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林权证,确保和维护林地林木权属的稳定,这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林木所有者或林地使用者以及广大群众造林绿化积极性,依法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
我国山林权政策规定自建国以来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四固定”时期、林业“三定”时期,时间长,体制也不断发生变化。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的规定和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全省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面积达816.6万公顷(1.22亿亩),占全省应发证林地面积1083万公顷(1.62亿亩)的75.5%。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林业“三定”时山林权证颁发不彻底,特别是由于当时没有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加上后来一些地方对权属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新形势下,林地林木权属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方面,部分林地未核发林权证。目前,全省还有265.4万公顷(近4000万亩)林地尚未发放林权证,占全省林地的24.5%,没有从法律上确定它的权属。另一方面,已经发了林权证的,又存在林权证样式不统一、内容不规范,四至界址不清,出现了一山多证或有地无证、有证无地等情况,有的由于权属不清,抢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山林纠纷不断发生,极大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给社会和林区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可见,现实的林地林木权属管理状况已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很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解决林地林木权属问题显得非常重要、非常迫切。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工作,既是《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对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具体要求,也是我省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是实现林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规范管理林地,加强生态建设,建设生态良好文明社会,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换发林权证工作是《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对林业产权的确认,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基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能,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任务。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换发林权证工作作为事关林业全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切实抓紧抓出成效。为保证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已于今年4月成立了由省政府领导挂帅,省政府办公厅、林业局、法制办、农业厅、民政厅、国土厅、财政厅、司法厅、水利厅、省法院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都有责任共同做好林地林权登记与换发林权证工作,不能单靠林业部门一家去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使整个换发证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有条不紊的进行。
换发林权证工作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强,量大面广,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需做大量的宣传发动、现场实地勘测、审查核实、张榜公示以及调处山林纠纷等基础工作。同时,还需进行内业审核登记、电脑录入打印,建立林地林权档案和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才能完成。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统筹安排解决好换发林权证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制部门要在政策规定上予以把关协助。国土、农业、水利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落实好换发证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处理好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林地林木纠纷。司法、法院部门要积极协助处理好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案件。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管,在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换发林权证的具体工作。
同时,在换发林权证工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换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切实研究解决换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检查监督指导。
三、严格程序规定,真正把换发林权证工作落到实处
换发林权证工作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到广大农村基层和群众,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求严格,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下功夫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群众性工作。所以说,大家首先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要为了发证而发证,不能把工作简单化。简单化的任务观点,可能使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走向歪路。换发证工作,看起来是简单,以为原来是怎么发就怎么重新换发,但实际上不是那么简单,需对原权利人的权属进行核对,才能换发新的证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发证,怎么不符,要向原权属权利人说清楚法律规定、政策依据,原权属权利人才心服口服,否则,会出现新的问题或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对原权属已发生变化的,怎么变化,要进行核对,勘定毗邻边界,才能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林权证。总之,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村基层集体和群众财产权属、经济权益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党群关系,关系到林业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也关系到农村社会和林区稳定,因此,不能把换发证工作简单化,更不能掉以轻心、马虎应付,必须认认真真、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为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一是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造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很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要通过林权证发放,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只有把这个动力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持久地保护和调动农民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形成一个新的造林管理机制。过去我们轰轰烈烈地大搞造林种果,实现十年绿化广东目标,林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大家要看到一点,在林业发展历史上,各级政府、集体组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组织了很多的劳动力,但造林后,对林木的管护以及林木产权归属等没怎么管,甚至一些问题还没有处理好,影响了广大农民的造林积极性,所以有必要形成一个新的造林管理机制,不仅仅是造林,而且对林木的管护和继续发展应当有一个新的管理机制,通过林权证的发放,使它有一个良性循环,促进今后更好地造林绿化。三是有利于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依法管理。这次换发证工作,既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政策相联系,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同时也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换发林权证,可以进一步明确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和保障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依法规范管理林地,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换发证要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明晰产权
从农村现在情况看,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明晰产权。目前,农村基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很多地方出现了空壳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差,在一个地方农村的基层组织为群众办事,或者村里办一些公共事业毫无经济力量,甚至有的村已经到了资不抵债。另外一个就是农民的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走向一种极端化,甚至在这种经济发展所有制上采取了一种单纯的办法,主要是靠高度集中的政府手段来发展经济。而面对市场风险,没有任何的市场承受能力,农民进入市场难就是一个突出的矛盾。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农村农民在挑战市场上,心里素质非常脆弱,只要稍有波动就依赖政府,甚至怨天忧人,埋怨各级政府组织工作做得不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造就了很多农民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决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解决的,除了家庭联产承包之外,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因此,这次换发林权证必须与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明晰产权。农民只有有了一定的资产,才能够成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农民只有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其生产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过去虽然对大部分林地、林木已发了林权证,但很多已发生了变化,很多权属界线不清,而目前对林地权属的管理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不少林地、林木连是谁的都很难说得清楚。各地对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很高,但是造林绿化结束以后,那个林子到底是谁的,林子交给谁管,林木的管护工作以及其他问题就很少有人去过问了。因此,在完成造林绿化时,要结合产权制度的改革,及时发放林权证,确认林地、林木的归属。我省外商、企业、个人等投资造林的势头很好,造林面积明显增加,各地要通过林权的登记确认,明确产权,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
五、广泛深入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
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是继1981年林业“三定”后,为进一步稳定林地、林木权属,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宣传工作非常重要,是能不能做好换发证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一是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如编写一问一答的宣传资料,及时发到各家各户。同时,要召开各层次的会议、座谈会进行宣传发动,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讲清这次换发林权证的目的、意义、作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熟悉换发林权证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依法登记换发林权证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二是要说明这次换发证不是重新确权,更不是重新分山分林,而是对原有的权属进一步确认,消除群众怕“政策变”的顾虑。要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的现象。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形成共识,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切实抓好换发证工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为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这次换发林权证工作起点高,要有附图,需要核实边界、测量面积、勾绘地图,实行电脑录入、打印和建档,面积、四至等不得有任何问题。为便于开展工作,要切实抓好培训,省、市、县、乡镇要一级抓一级,就像人口普查一样抓好培训工作,使所有参加登记换发证的工作人员都懂政策、懂规定、懂方法、懂程序,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按程序办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质量
换发林权证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确认和保护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十分严肃而又至关重要。要实行公示制,利用村一级的宣传栏、公开栏,公开政策、公开登记程序、公开登记的结果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督促落实与工作指导,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确保这次换发证工作的质量。按照《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要求,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率要达到95%以上,而且要在2004年6月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因此,会后,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今年,省信访局对山林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反映我省山林纠纷严重、积存案件多等问题。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人员力量,配备交通工具,解决必需的调处经费,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并结合换发林权证,下决心处理一批山林纠纷案件,真正把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抓好,促进换发林权证工作的开展。
八、加大依法管理林地力度,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在做好换发林权证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强化林地管理。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毁林开垦、毁林挖塘、采石、取土、乱占林地并改作他用,对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将严重制约林业的发展。林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否则,当违法占用林地论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对违法批准和违法占用林地等犯罪行为作了相应的刑事追究规定。这是保障和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是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手段。我们一定要依据《刑法修正案(二)》,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力度,进一步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犯罪行为。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采石、取土、乱占林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遏制林地非法流失。要按照《森林法》、国家林业局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林地林权管理制度。今后,凡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具林权证,无林权证或权属不清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审核审批手续,以确保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同志们,换发林权证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要以饱满的热情,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与时俱进,扎实工作,确保换发林权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为再造南粤秀美山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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