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林 建设南粤秀美山川 (省林业局局长邓惠珍答记者问)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至7月29日《条例》半周年。近日,记者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林业局局长邓惠珍。邓局长说,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森林法》,实施依法治林、依法兴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森林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进行了细化,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其次,规范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发证程序、征占用林地程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再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部门之间职能权限范围。邓局长还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森林资源?

答:根据《条例》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没有城市和农村之分,也没有城市规划区内和区外之别。

问:《条例》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权发证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条例》对林种划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问: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

问:《条例》对造林绿化责任制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书,予以确认。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问:《条例》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这就是说,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承担发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使用依《条例》规定统一印制的证书。 

问:毁林有哪几种表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毁林的形式有二种。第一种形式是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第二种形式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行为。对毁林行为,应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问:我省种植茶、果、药等经济林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经济林作为五大林种之一,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种植茶、果、药等经济林是提高山地产值和森林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对此,长期以来我们都予以支持、鼓励,但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是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种植茶、果、药等经济林。二是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改种植经济林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技术规程,做好水土保持。三是25度以上坡地不得用于种植经济林,已经种植的,要套种松树或阔叶树,套种后仍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改种其他林种。违反上述规定,《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我省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必须采取什么措施? 

答:我省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任务还十分繁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林业的领导;实施用途管制,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做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推进分类经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0]5号)要求,对以"四荒"名义开发林地者,坚决依照《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毁林和毁林开垦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要按照《条例》,对现有的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目前,全省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征占用或者侵占林地、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毁林开垦,无证加工、运输木材,以及侵犯造林承包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的"三号"行动,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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