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为加强林地保护和采石取土管理,坚决遏制占林地和乱采乱挖的现象,汕尾市政府日前就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发出通告。通告要求,凡确须征、占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建设各项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和乱批滥占林地。临时占用林地要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他附着物。
    通告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征用、占用林地进行项目建设和采石取土、采砂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通告限定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可采区范围内,只准开办大中型采石取土企业,严禁在开采区开办年开采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石场和年取土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小型取土场。凡在禁区内开办采石取土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采石取土规模大小或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限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关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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