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经营准许证≠营业执照

省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立即叫停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有经营者提出:此举是否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省局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目前广东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主要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制定的。对经营利用准许证的发放、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经营利用管理、运输管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内,对已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进行调整。
    4月29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通知,要求除科学研究需要外,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活体、死体活动都被暂行停止。林业部门指出,经营利用准许证只是批准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的暂时有效证明,并不等同于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收回。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的野生动物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的含量普遍偏高,而且由于数量庞大,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珍惜生命的角度来说,采取一些必要的应急措施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要彻底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立法上规范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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