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监管规定

为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强对国外(含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于5月30日颁布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规定》要求,凡从国外(含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均需严格检疫审批,实行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注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货物入境必须附具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该批货物符合我国提出的对外森林植物检疫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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