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将于7月全面铺开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深圳市政府决定于7月开始,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各区以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开展工作,到2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
根据有关规定,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市、区政府用于统一规划建设的大面积统征林地(郊野公园除外),不管以前是国有、集体还是自留山,只登记,不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15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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