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率先在全国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近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
    黑龙江是湿地大省,全省有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6%,占全省土地总面积9.18%。
    多年来,由于大面积开垦,黑龙江湿地面积锐减。三江平原湿地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30多万公顷,下降到现在的156万公顷。松嫩平原受水资源减少、干旱的影响,芦苇退化,水质污染严重,明水面积锐减,导致珍稀水禽数量大量减少。加上乱捕滥猎、投毒等不法行为,使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三江平原大面积开发以后,部分农业小区和灌区出现缺水问题。松嫩平原湿地功能下降以后,部分市(县)经常出现严重干旱,齐齐哈尔、大庆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致使农作物绝产的自然灾害。
    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把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及泛洪平原等经过认定的地域定性为湿地。进一步明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森工、农垦系统分别负责施业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征、占用湿地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