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2部委联合通知:
重点物种仍需监控 人工繁殖可望解禁

7月1日,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部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切实重视并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重点目标要严格监控
    有关研究单位正在对某些陆生野生动物与非典病毒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通知要求,各部门要从加强预防,消除隐患的大局出发,支持并配合做对有关重点目标物种的预防监控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关驯养繁殖场所做好妥善隔离、卫生防疫、监测检疫等工作;对已流入餐饮业及市场的重点目标物种,应妥善封存处理;要防止盲目宰杀或擅自放生丢弃行动,防止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失和危害生态的情况出现,遏制因此可能带来的潜在的疫病传播风险。
经营利用要强化管理
    对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禁止猎捕资源极度濒危的物种。对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要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企业,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愈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驯养繁殖要积极扶持
    本着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后,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对未经许可擅自驯养繁殖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要予以取缔。对目前驯养技术不过关,以及需要依赖野外资源为种源的,应责令停止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及经营行为,并取消其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检疫、卫生防疫要作为对驯养繁殖单位审验的一项必备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驯养繁殖及经营活动。要保护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对确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或确因经济困难在防疫环节不太完善的,凡能够整改补救的,应要求其整改,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交通运输要办理手续
    各运输单位要凭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核发的运输证明,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承运。要加强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装运笼箱和产品包装的检查,确保符合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止运输过程中的动物死亡、逃逸及产品的渗漏,控制疫病传播。对隐瞒不报和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以及违法办理运输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进口出口要手续齐备
    对业已运抵口岸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对检疫合格的,暂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容或妥善处理。非商业目的或因驯养种源需要进出口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须凭国内外相关管理机构或外方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按法定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到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对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已实现产业化繁殖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进出口,须备齐驯养繁殖证明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对通知下发前已获得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须按程序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性的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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