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组织专家论证,国家林业局近日公布了梅花鹿等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是我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严格保护野外资源,驯养繁殖利用人工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基本精神之一。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物种名单,是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加强野生动物野外资源保护,规范和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资源转变。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濒危物种拯救工作的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情况初步提报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国家林业局组织国内著名专家、有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论证审核,核定梅花鹿、非洲鸵鸟、火鸡、中国林蛙、湾鳄、蝎子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性驯养繁殖和经营。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有关人士指出,对这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名单所列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至野外,以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这位人士说,对本名单以外的物种,因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动物园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12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据了解,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保护好野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我国许多地区的实践也表明,走繁育利用人工资源的路子,是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措施,既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需求,又有利于野外资源的保护,使宝贵的野外资源免遭破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在谈到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的影响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问题时,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主要是一些人急功近利,对一些人工驯养繁殖技术尚不过关的物种也进行驯养繁殖利用。他们有的是靠在野外大肆猎捕来解决种源来源,有的则干脆到野外采集卵(蛋)来孵化,捕捉幼雏、幼兽来养育出售,这些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野外种群资源。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管理,有必要明确哪些物种驯养繁殖技术过关可进行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对这些物种依法进行养殖的就可以合法地进入市场经营。这既有利于驯养繁殖者依法养殖,又有利于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管,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还有利于遏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混入市场和有利于加强外来物种管理。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不少野生动物往往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因此,在驯养繁殖经营时,还必须按照12部门的联合《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是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的大局出发,规范驯养繁殖利用管理,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实现这一转变,不但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来说是一个飞跃,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附件: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严格保护野外资源,驯养繁殖利用人工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基本精神之一。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物种名单,是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加强野生动物野外资源保护,规范和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资源转变。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濒危物种拯救工作的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情况初步提报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国家林业局组织国内著名专家、有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论证审核,核定梅花鹿、非洲鸵鸟、火鸡、中国林蛙、湾鳄、蝎子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性驯养繁殖和经营。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有关人士指出,对这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名单所列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至野外,以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这位人士说,对本名单以外的物种,因科学研究、医药卫生、动物园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驯养繁殖利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12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据了解,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保护好野外资源的同时,鼓励人工驯养繁殖,走繁殖利用人工种群的路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了“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我国许多地区的实践也表明,走繁育利用人工资源的路子,是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措施,既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野生动物利用的需求,又有利于野外资源的保护,使宝贵的野外资源免遭破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在谈到当前一些地区还存在的影响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问题时,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说,主要是一些人急功近利,对一些人工驯养繁殖技术尚不过关的物种也进行驯养繁殖利用。他们有的是靠在野外大肆猎捕来解决种源来源,有的则干脆到野外采集卵(蛋)来孵化,捕捉幼雏、幼兽来养育出售,这些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野外种群资源。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管理,有必要明确哪些物种驯养繁殖技术过关可进行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对这些物种依法进行养殖的就可以合法地进入市场经营。这既有利于驯养繁殖者依法养殖,又有利于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管,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依法监督,还有利于遏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混入市场和有利于加强外来物种管理。
这位人士特别强调,不少野生动物往往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因此,在驯养繁殖经营时,还必须按照12部门的联合《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公布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物种名单,是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的大局出发,规范驯养繁殖利用管理,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实现这一转变,不但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来说是一个飞跃,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