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有新规定

从日前结束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明确用于损失性补偿和综合管护费用的比例、补偿对象和补偿资金的发放形式,我省颁布了新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补偿对象为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使用者或林木所有者,具体就是: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未租赁或承包出去的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或租赁者;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租赁者;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使用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补偿资金75%用于补偿因禁止采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5%用于综合管护和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为贯彻执行好新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省将对1999年后各地林业部门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租赁、承包、联合(合作)等经营合同或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依法废止或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对象是合法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确保以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损失性补偿按规定落实到《办法》规定的5种补偿对象手中。
    根据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各地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补偿对象和界定情况,在9月底前完成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的编制工作,并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落实到补偿对象。75%的补偿资金由财政下达金融部门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做好补偿资金的登记造册和张榜公布工作。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开展稽查工作,确保补偿资金落到实处。各地还要结合此次调整和界定,尽快落实好管护人员,加强综合管护工作,并于9月底前完成管护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为确保上下政策的一致性,省林业局还要求,各地要对当地政府制订颁发的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性清理,凡与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冲突的,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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