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日前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按照通知要求,禁采区内的石场和准采区内年产10万方以下的小型石场,于2006年底前必须全部关闭并复绿,使全省采石场的数量由现在的2375家减少到1200家以内。
重点整治珠三角地区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要求,整治复绿工作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7个城市作为重点。7市的采石场要由现在的686家减少到200家以内,30万方以下的中小型石场不准开办,广州市属老八区和番禺区及各市城市规划区一律划为禁采区。要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区,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告。2004年底以前,辖区内现有大型(年产30万方以上)采石场要全部搬迁到准采区;2006年底前,搬迁和关闭的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
七类地区严禁采石取土
为加大林地保护力度,省林业局规定: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的林地,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地域等7类地区列为禁采区,严禁采石取土。为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督查,在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期间,省政府将聘任督查员,实行督查员制度。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全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省林业局局长邓惠珍指出,各地必须核定采石场数量,实行采石场总数的总量控制。因经济建设需要在禁采区以外的林地进行采石、采矿、取土的,用地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向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邓惠珍还要求,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申报项目,明确开采时间和复绿期限,严格划定范围和地域,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批。对将采石场当作临时用地自行审批的,一经发现,省林业局将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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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珠三角地区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要求,整治复绿工作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7个城市作为重点。7市的采石场要由现在的686家减少到200家以内,30万方以下的中小型石场不准开办,广州市属老八区和番禺区及各市城市规划区一律划为禁采区。要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区,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告。2004年底以前,辖区内现有大型(年产30万方以上)采石场要全部搬迁到准采区;2006年底前,搬迁和关闭的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
七类地区严禁采石取土
为加大林地保护力度,省林业局规定:珠江、西江、北江、东江、韩江、漠阳江等大江、大河和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直观可视范围的林地,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权属不清或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其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地域等7类地区列为禁采区,严禁采石取土。为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督查,在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期间,省政府将聘任督查员,实行督查员制度。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全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省林业局局长邓惠珍指出,各地必须核定采石场数量,实行采石场总数的总量控制。因经济建设需要在禁采区以外的林地进行采石、采矿、取土的,用地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向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邓惠珍还要求,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申报项目,明确开采时间和复绿期限,严格划定范围和地域,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批。对将采石场当作临时用地自行审批的,一经发现,省林业局将作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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