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答: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规定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业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等内容。
2、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之首和权力之尊,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制定权属于人民,并在人民的亲自参与下行使。
4、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往往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的司法机关。
二、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含义是指:
1、该原则表明国家权力的归属,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表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行使国家权力的一切机关和人员,都要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和产生,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3、国家权力是有界限的,不能行使人民没有明确赋予的权力。
4、由于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在主体上是分离的,为了保证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建立起人民控制国家权力的有效机制。
三、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基本权原则的?
答:1、我国宪法序言陈述了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取得民族生存权力的过程和事实。
2、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列举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3、我国宪法在有关章节中还规定了民族平等权、少数民族自治权、公民财产权等内容。
4、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规定了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行使职权的基本程序,从而为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基本人权提供了保障。
四、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权力分工和制约原则的?
答:在权力分工方面:
1、我国宪法规定了横向权力分工关系,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统帅机关的职权范围。
2、我国宪法规定了纵向权力分工的基本原则,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遵宪法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在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权限方面的分工。
在权力制约方面:
1、让权利制约权力。公民的政治自由、批评、建立等权利,具有防止权力滥用的功能。
2、让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机关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五、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有哪些?
答: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
1、成文宪法典。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以及其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部分修改后形成的十七条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如我国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3、宪法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与宪法抵触的决定》。
4、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对我国公民发生法律效力。
六、宪法序言的功能是什么?
答: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置于宪法的首部,具有统帅全文的作用。其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精神。
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
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七、宪法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答: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主要表现有:
1、确认性规范。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如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禁止性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权利规范与义务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程序性规范。如修改宪法的程序规定。
八、宪法是如何保障和促进社会正义的?
答:1、宪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既能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又不侵犯少数者的合法权益。
2、宪法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效率和文明的实现形式。
3、在制定和实施普通法律实现正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也需要通过宪法进行协调与纠正。
九、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
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
3、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
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
十、我国1999年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在序言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3、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
4、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答:1、宪法序言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作用。
2、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及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十二、延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对提高人大的地位是何作用?
答: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拥有立法、选任、监督、决定等国家大权,其它国家机关如行政、审判、检察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大的实际地位和它的宪法地位差距过大,没能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个原因是各级人大的会期过短。据统计,全国人大每年开会的时间为半个月左右,省一级人大为十天左右,乡镇人大只有一两天。人大的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会期过短制约了人大对其权力的行使,不能与其它国家机关同步开展工作。
十三、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哪几类?
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基本政治制度。依民族构成划分,民族自治地方可分为三类: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民区为基础,如西藏。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如新疆吾尔族自治区。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十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符合马列文化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国民族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民族关系的具体特点,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3、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人民建设国家的创造性、智慧和才能,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繁荣。
十五、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如何体现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原则的?
答: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性区域。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3、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中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十六、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答: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规定组成,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
3、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护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
十七、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特点?
答:1、固有性与法定性。基本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本身固有的,并受宪法的认可和保障。
2、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进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
3、普遍性与特殊性。基本权利是为一国公民普遍享有的,不受性别、职业、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的限制。同时,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状态,又不得不受一个国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十八、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公民履行法外的义务,也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外的处罚。
十九、言论自由的界限是什么?
答:1、先例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2、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必然受到禁止或者限制。
3、行使言论自由不能教唆或者煽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4、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二十、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答:宗教信仰是对具有超自然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神、佛等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宗教信仰自由地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内心的信仰自由。其中又包括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改变特定信仰的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
2、行为的自由。主要指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仪式的自由。
3、结社的自由。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如教会、教派的自由,举行团体活动的自由,加入某种宗教团结或者不加入宗教团体的自由。
二十一、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是什么?
答: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二十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意义是什么?
答:1、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近代以来的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助自主的生存及政治参与提供了物质条件。
2、公民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并完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二十三、受教育权的内容是什么?
答:1、学习的权利,以适龄儿童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可行性。
3、教育机会均等,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二十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答:1、全面地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取决于选举制度的民主性程度。
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与社会基础是通过选举制度实现的。
3、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一方面为国家权力的合理组织与科学运作提供具体程序,另一方面有助于以权利监督国家机关与人民代表的活动。
二十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高名投票原则,以保障选民的意志自由。
二十六、我国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2、便于选民了解侯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3、便于选民先例监督和罢免权。
二十七、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需具备哪些要件?
答:1、实质要件。必须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形式要件。经过选民登记,被列入选民名单。
二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机关和地位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全国人大的职权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3、全国人大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4、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答: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监督权。
6、其它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三十、哪些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的会议提出议案?
答: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关于宪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三十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机关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他们向自已报告工作。
三十二、如何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履行其职责?
答:1、言论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和通讯便利。
三十三、如何理解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答: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以履行全国人大,由它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要由国务院执行。
3、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三十四、国务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1、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2、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3、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4、总理召集并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三十五、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1998年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1、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答: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坟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三十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三十八、人民检察院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
答: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人民检察院要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下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由不能解决的情况时,上级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
三十九、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答: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四十、宪法在刑事审判中有何作用?
答:1、实现对刑罚权的宪法控制、抑制刑罚权的消极作用。
2、调整刑法条款与宪法的冲突,防止刑法条款的适用侵犯宪法保护的合法领域。
3、实现保障人权的刑罚机能,实现刑罚机能从社会保护向人权保障方向的倾斜。
注:该问答参阅了
1、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5月
2、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8月
撰稿人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