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
    通知说,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寄主植物感染后40天即可死亡。它对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国经济和生态建设稳步发展,必须坚决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在我国松林分布区均具备发生流行条件。目前我国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的形势异常严峻,新疫点不断出现,发病面积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已直接威胁到我国5亿多亩松林和一批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重点生态区的安全。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我国森林资源将遭受毁灭性的危害。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预防除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动员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认真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进一步加大疫区除治工作力度。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市、区、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划定为疫区并予以公布。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采伐的松木均按疫木管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经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要加强疫区检疫封锁,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重要交通道路要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严格检疫检查。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不得擅自运出疫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区内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松木。要建立限期拔除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孤立疫点和危险性大、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限期拔除。新发生疫区要做到当年发现,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末拔除。疫点拔除后,要继续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综合防治,巩固拔点成果。
    三、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在抓好疫区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未发生区的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检疫检验体系和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的建设,切实搞好监测和检疫工作,做到除治和预防并重,彻底扭转重除治、轻预防的被动局面。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开展常年定点监测和定期疫情普查。新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和除治工作,并在一周内报国家林业局。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配合,严防境外疫情的传入。
    四、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提高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科研、教学、生产部门的专家,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加快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实用技术的完善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题。要大力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
    五、进一步增加资金投人,提高防治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村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能力。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防治专项资金。对因松材线虫病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群众,要给予适当救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治责任。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或除治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预防和除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其所属森林和林木的预防和除治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