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林业局颁布并已实施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今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禁猎期期间,禁猎区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
通告规定,因科学考察、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或国事活动等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管理,确保禁猎行动的顺利实施。此外,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狩猎场,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照到广州市林业局(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联系电话:83378093、83377609)登记备案。
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将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增加导致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对禁猎物种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
通告规定,因科学考察、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或国事活动等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 ,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管理,确保禁猎行动的顺利实施。此外,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狩猎场,于本通告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照到广州市林业局(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联系电话:83378093、83377609)登记备案。
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将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增加导致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对禁猎物种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