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于近日颁布实施。
该《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在汕头市范围内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等商业性活动及涉及的运输活动,实行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并指出,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内外引进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附件:
该《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在汕头市范围内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等商业性活动及涉及的运输活动,实行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并指出,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内外引进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