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

1999年,我省开始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每亩补偿金额为2.5元。2000年至2002年,补偿标准提高为4元。这次全省加快山区发展工作会议又作出决定,将2003年至2007年的补偿金提高至8元。1999年至2002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7.4亿元。
  省委、省政府下决心每年拿出数亿元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这在全国首屈一指,显示出决策者的战略眼光。广东率先在全国消灭宜林荒山,并在实现绿化达标后,确立了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并将其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来抓,尤其在建设生态公益林体系方面,更是以大手笔规划与实施,而且在计划、理财观念上有了明显的转变。  
  现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于江河两岸、交通要道、水库周边、城市外围、村前屋后等,是全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对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一经营,重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3年来,凸显了多种效益。
  据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对全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进行的监测和评估,5102万亩的生态公益林在1999年至2001年,平均每年比1998年多同化二氧化碳875.3万吨,占全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9.13%,净化了空气,缓解了“温室效应”;共调节江河水库水量22亿立方米,使3年来江河水流量的变动系数比1998年前减少9.5%,共减少林地土壤流失量154万吨(相当于63万立方米)。3年来所产生的生态效能可折算成经济产出220亿元。仅此一项,省级财政的投入产出比就达1:41。
  不仅如此,直接受益的林农,从效益低下的传统林业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发展商品林,以集约经营的方式,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木材和林产品累计收入高达76.5亿元。
  《决定》将2003年的补偿金提高至8元,这将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全省生态屏障建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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