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通报4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各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一律查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阳江市通报4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案例1

  2020年2月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林业局突击检查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伟清饭店,现场发现店内贮存有疑似眼镜蛇活蛇2条、疑似水律蛇活蛇2条以及用俗称“雷公蛇”浸泡的酒1埕,该饭店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手续,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林业部门处理,并对当事人双捷镇伟清饭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整顿。

  案例2

  2020年2月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红十月农场宝记饭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饭店现场存放有用野生动物浸泡的酒一瓶,在一个10升的玻璃瓶内浸泡着一条大蛇(非活物)及两只羽毛不齐仅剩尾巴为灰麻色的鸟类(非活物)和大量的酒体。该饭店无法提供相关野生动物浸泡酒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手续,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红十月农场宝记饭店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整顿。

  案例3

  2020年1月30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在检查阳江市江城区大成水产品店的过程中,发现该店的海鲜池中在售水鱼14只,共23斤。该水产品店未能提供上述水鱼的合法来源证明,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对当事人阳江市江城区大成水产品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水产品店立即停业整顿。

  案例4

  2020年2月3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在检查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金顺饭店的过程中,现场发现该饭店有销售野生动物浸泡酒(蛇酒)11瓶,约40斤。该饭店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浸泡酒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手续,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对当事人双捷镇金顺饭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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