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诱捕“野味”男子获刑半年

  茂名一名男子江某钟情于吃“野味”,通过各种手段诱捕野生动物。近日,茂南法院依法审理该起非法狩猎案,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基本案情

  茂南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江某在其鱼塘周边寻找到水鸡和鹧鸪各一窝,每个窝分别有四颗蛋。江某将这些蛋拿到鸽子窝孵化,每窝孵化到两个出来圈养,最后剩下一只水鸡和一只鹧鸪,用于引逗其它的野生水鸡和鹧鸪过来实施捕捉。2020年4月14日,江某通过捕鸟工具(逗鸟器、铁圈网)在其家鱼塘边捕获一只鹧鸪,后其将该鹧鸪宰吃。2020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将江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捕鸟工具一批及一只活鹧鸪、一只活水鸡。经鉴定,鹧鸪为鸟纲鸡形目雉科中华鹧鸪,水鸡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两者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鹧鸪的价值为1000元/只,白胸苦恶鸟价值为300元/只,涉案动物价值共计1300元。江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江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茂名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明令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该通告除明令禁止使用前述法律规定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还明令禁止使用张网、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江某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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