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饲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鸟类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在6月30日前申请

  “我养了多年的观赏鸟被列入保护名录,还能继续养吗?”随着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多种观赏鸟类“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让鸟类饲养爱好者有些疑惑。近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对名录调整后的变化及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据介绍,此次名录中新增的在江门市常见的观赏鸟类主要有画眉、鹩哥、银耳相思鸟、红嘴相思鸟、秀眼、红喉歌鸲(红点颏)、蓝喉歌鸲(蓝点颏)等。

  据悉,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笼养鸟,几乎都是从野外捕捉而来,对这些鸟的正常繁衍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种群数量下降明显。《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已将银耳相思、画眉等鸟类列为“近危”等级,鹩哥更是列为“易危”等级。因此,把这些物种提升到国家重点保护级别,实行严格保护和监管。

  除上述观赏鸟类,所有的陆龟、鹦鹉(除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桃脸牡丹鹦鹉)、部分蟒蛇、部分蜥蜴类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I、II,不论是否为野生,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开展人工繁育(包括宠物饲养)、猎捕、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必须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行严格审批。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新名录发布前已饲养或从事观赏鸟类经营的,应该如何做?

  据介绍,个人或养殖场需继续饲养的,应当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的申请;需继续开展出售、购买、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的申请;因种源来源不合法、养殖场地不符合规范等原因,未能取得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许可的,又或者不打算继续饲养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在养鸟只全部移交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收容救护,不建议私自放生。

  “以上申请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6月30日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继续养殖、出售、购买、利用上述观赏鸟类的,涉嫌违法。继续养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鸟只,并处价值1—5倍的罚款;未经批准,继续在市场、网络或者其他场所、平台擅自购买、出售上述鸟类,或者运输、携带无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鸟类,无论属于人工繁育还是野生,均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江门市禁止任何以笼养观赏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猎捕行为。只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才能按规定报请审批开展。未经许可擅自猎捕的,无论数量多小,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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