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 新纪录!淇澳岛发现我国极危蜥蜴

  近年来,淇澳-担杆岛保护区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列入首批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为做好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处积极与公益组织、科研机构等合作,结合红外相机、高清摄像头、基因测序、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系统等数字科技手段,对区域内的白腹海雕、黑脸琵鹭、欧亚水獭、罗默刘树蛙、罗汉松等珍稀濒危动植物进行专项研究,有力保护了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

  继首次拍到欧亚水獭的影像资料,淇澳岛再传惊喜消息,首次记录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蜡皮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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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香港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于2023年起正式合作,通过红外相机监测、野外调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在淇澳和担杆岛两个片区开展欧亚水獭、罗默刘树蛙等珍稀物种的研究保护工作。

  工作人员在淇澳社区走访调研期间,一些老村民向工作人员提及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前,岛上的沙滩生活着很多在当地被称为“蛤蚧蛇”的蜥蜴,外形与常见的变色树蜥截然不同。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工作人员在淇澳岛惊喜地发现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蜡皮蜥,这是该物种在珠海市的第一笔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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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蜡皮蜥是一种分布于越南和我国海南、广西、广东及澳门的中型蜥蜴,又称“蝴蝶蜥”、“沙神”和“坡马”,栖息在植物稀疏的开阔沙地。

  蜡皮蜥在海南的种群由于非法捕捉和栖息地丧失等原因导致数量急降,澳门自1991年后也再没有记录,而针对广西及广东种群的调查则非常缺乏,专家对该物种的整体状况评估并不乐观。早在1998年出版的《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蜡皮蜥已被评为“濒危”物种,2004年虽一度降为“近危”,却在2015年再次被列为“濒危”,更是在2020版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跃升至最高等级“极危”,离野外灭绝仅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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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文献线索显示,蜡皮蜥的模式产地在珠江口地区,记录于澳门和广州,但这两个地方已经多年没有正式记录。因此,此次在淇澳岛发现的蜡皮蜥,除了是珠海市的新纪录以外,也很可能是其模式产地地区现存的唯一种群,具有特殊的科研价值及保护意义。工作人员先后发现的成年及幼年个体,反映出岛上的蜡皮蜥种群有繁殖的迹象,种群和分布情况有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近年淇澳-担杆岛保护区相继发现蜡皮蜥、欧亚水獭、罗默刘树蛙等珍稀物种,进一步证明保护区生态环境良好,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的保护。未来,保护区将继续加强与香港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等公益组织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更科学地做好蜡皮蜥、欧亚水獭、罗默刘树蛙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同时促进粤港澳自然保护合作交流,深化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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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蜡皮蜥,有鳞目,蜥蜴亚目、鬣蜥科。雄蜥全长(138+280)mm,雌蜥(122+253)mm,体尾背腹扁平,覆以大小一致的粒鳞,无鬣鳞,鼓膜深陷,雌雄均具有股孔。生活于南方海滨地区。可用足及吻挖洞,雄雌成对居于洞内,杂食性。受惊扰时肋骨支持体侧皮肤向外扩展为扁平状。卵生,6-7月产卵,每一雌蜥产卵2-4枚。

  以案普法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份,沈某甲为牟利,从民安镇某青年手中购买“沙神”即蜡皮蜥23只,后将23只蜡皮蜥出售给沈某乙。经鉴定,23只活体蜡皮蜥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批评教育后,两名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并主动将23只蜡皮蜥被放回大自然。

  检察官释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或工艺品。

  本案中,沈某甲、沈某乙为牟利,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买卖《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极危”动物、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其二人均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警示!野生动物并不能随意买卖,要营利,也要在守法的前提下营利,否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让自己后悔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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