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征用、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 违法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森林净化空气,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大自然的和谐,与我们相存与共。有了它,我们才有一个完整的家园。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任何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绝不能让绿色成为地球遥远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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